根据动脉网的梳理,目前需要官方首肯的互联网医疗类别主要有:远程医疗、网上药房、移动医疗设备、医疗app等。由于分属不同细分领域,所要遵守的规定也视类别而定。
远程医疗
从广义上来讲,现行的远程医疗服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即医疗条件较差的医疗机构通过信息技术为自己的患者向技术更强的专科或综合医院寻求治疗指导;第二种是医疗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为患者直接提供诊断治疗服务。北京协和医院东院
一种是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
然而,就当前市面上火热的远程医疗布局来看,一般指的是第二种。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规定,目前在中国只允许开展第一种远程医疗服务,而第二种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说在中国,远程医疗服务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展开。不过由于网上问诊并不算作远程医疗,所以互联网上有许多类似好大夫、春雨医生等健康咨询网站,它们主要围绕分级诊疗、预约挂号、诊后随访等互联网医疗模式实现。当然创建这类健康咨询类平台也是有限制的,要获得开办的资格,必须申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医药电商
目前国内医药电商的主要交易模式有B2B、B2C、O2O三种形式,前两种形式在2015年上半年发展较为迅速。
据CFDA统计,截至8月中旬,获得互联网交易资质的企业合计447家,其中B2C(332家),B2B(99家),O2O(16家)。另,B2B销售额占90%(O20模式不含其中)。原因是B2B模式受政策因素较小,盈利模式较为清晰。而B2C受消费时效性需求影响,加之处方药网售权限、医保对接障碍等,虽然发展较猛,但盈利点小,大多平台处于亏本运营。
因它的特殊性,所以医药电商在我国受到的监管比一般的电子商务要严格得多。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申请向个人消费者(2C)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八)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从上述条例可以看出,企业开办医药电商至少需要越过以下几个门槛:
自己本身是合法的医药连锁零售商;具备GSP认证的药品配送体系;能安排执业药师为顾客提供实时咨询服务。
除了上述条件外,企业还必须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两证缺一不可,才有资格开办网上药房。
虽然在去年5月28日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的网络销售,然而今年3月27日,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明确表示,短期内不会有网售处方药方案的出台。所以到目前为止,都只能出售非处方药,而不得采用电话销售、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