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弄坏一个垃圾桶赔偿50元、用坏一个电吹风赔偿260元、摔坏一个电热水壶赔偿380元……在宾馆和酒店,这些原本普普通通的日用品身价会陡然倍增,不少消费者在住店时都曾遭遇天价索赔。宾馆酒店所谓“照价赔偿”到底应该按啥价算?赔偿标准岂能仅凭一家之言?
摔坏电热水壶盖赔了一天房钱
前不久,从甘肃兰州来重庆出差的张先生,入住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张先生告诉记者,住店的第二个晚上,他不慎把电热水壶的盖子掰坏,但是并未破坏烧水的功能。
张先生回忆说,办理退房手续时,他将掰坏水壶盖的事情告诉宾馆前台。前台工作人员随即拿出一张赔偿明细表,称按照上面的规定,张先生应该支付380元赔偿金。
“损坏东西要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过当时看到赔偿金额,我着实被吓到了。”张先生说,“一个普普通通的塑料电热水壶,市场价格撑死100多元,宾馆居然要价380元,要知道我一天的房费也才不过360元。”由于行程紧急,经过一番理论之后,张先生不得不答应支付350元的赔偿款,同时要走了盖子被摔坏的电热水壶。
记者随即在网上对张先生损坏的电热水壶价格进行搜索。这款品牌为飞利浦,型号为HD4609的电热水壶是该品牌数年前的一款产品,现在已经停产,但在飞利浦官网上显示的价格为269元,而在中关村在线和搜狐数码网上,该款水壶的市场价格仅为199元,远远低于酒店设定的价格。
对此,记者来到重庆财富中心戴斯商务酒店了解情况。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经核实,承认索赔情况属实。对于记者提出“为什么酒店设定的物品赔偿标准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酒店相关工作人员答复,“需要向酒店采购部门核实物品采购价格,之后会尽快回复记者相关问题。”
在记者发稿前,酒店方面作出回复:“原先制定的赔偿标准的确高于采购价,将马上做出调整,也会尽快同张先生联系,退还多收取的赔偿金。”
自定赔偿标准是酒店多年行规
虽然宾馆酒店损坏物品漫天要价的行为屡屡被媒体曝光,但始终没有得到纠正。记者在走访重庆主城区多家宾馆酒店后发现,自定赔偿标准是酒店行业多年形成的行规,且标准普遍高于市场价格。
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的一家商务酒店,记者在其客房的《旅客须知》上看到,损坏物品赔偿价目表:垃圾桶50元、电话530元、电视机遥控器100元、毛巾50元……据前台工作人员介绍,这些物品的价格都以略高于当时进价的标准制定。工作人员强调,这是行规,每家酒店都差不多。
在部分星级酒店内,记者看到每家客房内都有一本《服务指南》,内附有《客房用品表及价格》。该表不仅罗列了床单、烟灰缸、电话、电脑、电冰箱、手电筒等常见配置物品的赔偿价格,而且还特别备注“室内家具、墙纸、地毯等客房内固定物品如出现破损,按每平方厘米100元的标准赔偿”等细则。
记者了解到,按照行业惯例,不论是宾馆酒店还是招待所、小旅社,都会对客房内设置的物品“明码标价”,并作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的声明,并附有赔偿价格清单,其赔偿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档次越高的宾馆,往往赔偿价格越高。
专家建议:遭遇高额赔偿要依法维权
消费者因过失而损坏宾馆物品,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赔偿价格不能由宾馆单方说了算,高于市场价标准的赔偿价格是不合理的。相关专家表示,宾馆要求消费者付出高于市场价数倍甚至更多的赔偿,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助理张爽表示,宾馆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宾馆单方制定的《住客须知》或《服务指南》对客房物品的赔偿漫天要价,已经违背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张爽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消费者将经营场所的物品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赔偿额度,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折旧赔偿时经营者应提供进货发票,以进货发票为准,如果提供不了进货发票,则应按照该物品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相应赔偿。
张爽还强调,当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较淡薄,遇到此类情况时往往妥协,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只会助长宾馆方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应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维权。同时工商执法部门对于宾馆酒店的这类霸王条款应该予以坚决查处,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