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最严峻监管”,这次食物安全法修订,归纳运用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法,不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施最严峻的处分,对失职不尽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将实施最严厉的问责。
修订草案对行政监管和有关人员树立了一整套问责机制,触及的内容多达十数条。比方,榜首百四十三条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形成严重后果的,其首要担任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瞒报、谎称重大食物安全事故;(二)查办食物安全违法行动和食物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三)参加、庇护或许怂恿食物安全违法犯罪。
对于问责机制,北京大学法治与开展研究院高档研究员刘兆彬以为,总的方向是准确的,但有些疑问也值得思考。
首先是对于问责意图。刘兆彬指出,问责之根本意图是为了把事情做好,而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更不是为了投合言论、安慰心情而问责。“简略的问责简单形成政府包办全部,一出事就找政府,一找就问责完事,而没有对后续整改,提升管理水平做更多的详尽工作。”
一起,这一规则还存在其他疑问。“比方,问责的主体、程序规则不清、操作性不强;规则的过多、过细,甚至是把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刑事职责混杂、倒置;对被问责者的救助途径无明确规则。公职人员正当维权难,等等。”他说。
刘兆彬主张,对有关行政机构问责内容重新思考。他以为,能够用简练、原则性条款规则之立法技能,然后由国务院独自拟定行政机关人员食物安全问责管理规则,作出全部标准。由人大修订刑法,对有关食物安全刑事职责进一步细化。有关民事职责可由侵权职责法等有关法令作出规则。
他表明,立法进程时刻应当遵守立法质量。“当年的食物安全法出台受三鹿奶粉事情影响,时刻上有些急。本次修法时机来之不易,应当细细打磨,拟定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的食物安全法。”
食物企业职责约谈“功能定位不清” 专家主张撤销约谈归入法律程序
这次食物安全法修订的整体思路,是树立最严峻的全过程监管准则。为此,这次修订草案增设了职责约谈准则。
修订草案榜首百一十二条拟规则,食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危险,未及时采纳办法消除的,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对食物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进行职责约谈。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食物安全系统性危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物安全危险的,本级人民政府能够对其首要担任人进行职责约谈。
对此,北京大学法治与开展研究院高档研究员刘兆彬以为,新创设的这一条款相同存在疑问。他指出,首先是职责约谈的功能定位不清,同本法前后不一致。在发生事故、疑问危险、平常法律过程中,调查取证、了解、说话是监管部门的权利。而存在安全危险又不及时消除的,在法令职责一章已有规则,即采纳正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办法强行当事人当即改正。“不知再设一个约谈有何功能?”
其次是约谈定性不清。“比方,约谈是职责仍是责任?被约谈的企业担任人不来怎么办?约谈是强行性的仍是非强行性的?假如是强行性的,明显不合法,也许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假如没有强行性,如何履行?”刘兆彬质疑。
“三是没有程序,没有监督制约。用的表述都是‘能够约谈’,让人不理解此条款到底有何实际效果。”他说。
刘兆彬主张,撤销约谈一条,前后一致,归入法律程序当中。对存在安全危险,又不及时采纳办法者,应当依法直接采纳有用办法,当即改正,而不是谈谈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