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两会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又一次被重点提及。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明确表达社会公众期待此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现场回应表示 “两地的法院也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看上去相对矛盾的判决。目前案件都在二审中,最高法院会加强指导,保证两个案件公正审理。”
针对此案这种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两家的争端,并表示,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稻香村”商标归属上,建议两家尊重历史,尊重注册商标的时间顺序。
据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早在1982年就在“糕点、面包”等产品类别上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北稻在明知苏稻拥有该枚商标的情况下,又于1996年再次模仿苏州稻香村在“饺子”产品上申请注册稻香村文字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认为,由于当时商标局只注重商品分类,所以北稻在“饺子”类别上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才能被核准,也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后来竞争秩序的混乱。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则指出,法律规定应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和指定商品一旦注册成功就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
从上面分析,我们确凿了苏稻所拥有的稻香村商标其实比北稻文字标注册的时间早,本应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因商标法的执法不严,北稻突破商标保护限制注册了稻香村文字标,并且不满足于此。据冯晓青和其他在场专家介绍,北稻在“饺子”类别注册商标成功后,又于“糕点”类别上申请注册“三个禾字+北京稻香村”商标,但未被核准,把“三个禾字”去掉之后,该商标与苏稻的商标更加相似,反而被核准了,明显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相悖,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能将县级以上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但北稻中包含“北京”二字。复盘北京稻香村的商标注册史,真是玩得好一手“投机取巧”的小把戏。
“要解决稻香村商标问题,还应尊重北稻曾从苏稻那里获得过的“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明确各自商标的归属权。“李明德教授进一步坦言。有关证据表明,苏州稻香村曾在2003至2008年间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别上使用稻香村商标,但是北稻却在苏稻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18日也就是在接受苏稻授权前4天申请注册“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一边享受着近乎于免费的授权,一边暗自非法申请注册商标,这一行为已属于恶意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规定,北稻应交给苏州稻香村3%商标许可费,但苏稻为共同促进“稻香村”这个老字号品牌发展,将双方确认的3%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于“稻香村”品牌的维护和有关的广告宣传,可见苏州稻香村对于授权北稻在“稻香村”品牌的使用过程中给予了不少条件支持。
商标不仅仅是标记,更重要的是标记所承载的商誉。归根究底,解决稻香村目前的纠纷,还应回归到最初的商标许可关系上,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谁先注册,就应该归谁所有。
与此同时,多位老字号专家一致认为还应从历史的角度理清脉络,为商标归属问题提供更加有力的佐证。据史料记载,苏州稻香村起源于1773年 (清乾隆三十八年),当时叫做“苏州稻香村茶食店”,至今已有246年历史,其糕点制作技艺世代相传,从未间断。
反观北稻,根据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传承于1895年由金陵人郭玉生创立的“稻香村南货店”,但据史料记载,“稻香村南货店”由于时局动荡,于1926年便已关张歇业再无后续。并且北稻一直宣称创始人刘振英是继郭玉生后的第五代传人,但从可追溯的历史资料来看,二、三、四代传人的资料始终缺失无法提供。后经历史考证,刘振英在“稻香村南货店”关张时只有5岁,不可能具备传承能力;且刘振英14岁时,曾拜师北京另一家糕点店“稻香春”做学徒,一学便是八年,可见刘振英传承的是“稻香春”而非“稻香村”。看到这里,北稻的身份跃然纸面,一个十足的80后打着伪造历史的擦边球,试图混淆消费者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严格意义来讲,北稻并不符合我国商务部颁发“中华老字号”称谓的条件(中华老字号应创立于1956年以前)。
纵观过去,老字号企业面临大量侵权,这不单是苏州稻香村一家企业所遇到过的挑战,而是全国老字号企业普遍存在的现状,多少老牌企业因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经济内耗。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曾表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第一财产权。诚然,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企业倾向于模仿彼此商标,原版照抄产品,将会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了国家长远的发展,也为了各个企业的利益,社会各界应更加牢固的树立法治概念,勇于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针对稻香村商标归属的纠纷,苏州稻香村应进一步跟进案件审理,还原历史真相,争取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