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购买的面包食用了才发现已过期,福清市民林先生找到商家反映此情况时,商家对此却不以为然:“又吃不死人,赔什么钱”。在宏路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最终向消费者退款并赔偿100元。
11月16日晚上,林先生在惠源便利店购买了三块面包,每块价格为3.5元。付款后,他拆开其中一块面包边吃边走回家,回到家后,林先生在无意翻看时发现,剩余的两块面包都在保质期内,而自己刚才吃下的面包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9日,保质期到2013年11月15日,已经过期了!郁闷的林先生带着面包找到了商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商家称补货的时候没检查清楚,只同意退还购买面包的费用,还声称“又吃不死人,赔什么钱!”无奈的林先生于昨日拨打了12315。
宏路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该店的面包等食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过期食品。商家表示,过期面包本应下架退货,由于没有检查清楚,和在保质期内的面包混在一起摆上了货架,虽然他们存在工作失误,但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经调解,商家向林先生道歉退货,并赔偿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