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在禁渔期采用电击方式,在印江县洋溪镇洋溪河捕捞野生鱼17条共计30.8斤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郭某某、杨某某采用电击捕鱼的手段严重破坏了鱼群繁殖能力,对水域微生物造成毁灭性破坏,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对郭某某、杨某某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宣判,均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郭某某、杨某某采取修复补偿的方式在洋溪河流域投放规格为每斤10尾至15尾的草鱼鱼苗数量400斤,规格为每斤10尾至15尾的鲤鱼鱼苗数量200斤,规格为每斤5尾至10尾的鲢鱼(或鳙鱼)鱼苗数量400斤,如不履行投放鱼苗,则承担修复补偿费用10000元人民币;郭某某、杨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郭某某、杨某某均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