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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严琦:为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发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2020年入冬以来,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局部地区有所反弹,防控压力加大,各地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餐饮企业面临新一轮冲击。同时,由
 2020年入冬以来,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局部地区有所反弹,防控压力加大,各地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餐饮企业面临新一轮冲击。同时,由于2020年出台的许多惠企政策已到期,一些外卖平台佣金费率畸高,餐饮企业资金普遍紧张,企业家预期更是不乐观,信心严重不足。如果不能有效减负的话,估计到2021年年中,将会有不少餐饮企业面临倒闭。这不仅会给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甚至还有可能诱发区域性失业风险。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严琦建议:

1.将2020年出台的纾困惠企政策,尤其是减免和延期税收政策继续延期到2021年年底。缓缴2020年餐饮企业所得税1年。减免2021年餐饮企业6个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2021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残保金、工会经费和垃圾处置费等,切实以惠企举措增强企业信心。政府有关部门对餐饮行业的帮扶政策不受企业经营规模限制,将大型连锁餐饮企业纳入帮扶范围。

2.加大餐饮企业用工补贴力度。减免或者缓缴餐饮企业6个月社保,允许餐饮企业享受困难企业社保优惠政策,单位部分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社保缴费基数。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并对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返还。对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3.推进实施银行向餐饮企业让利行动。鼓励各银行大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对企业到期贷款和利息,给予6个月以上的延期。对信用评估良好的企业增加1年期的政府贴息贷款、无息流动资金贷款、纯信用担保贷款或无抵押政策性贴息贷款,放宽最高额度贷款、项目贷款、长期贷款的授信政策,以助企业缓解现金流不足。

4.减轻餐饮企业能源、房租和物流成本负担。各地所属的能源、资源、交通类国企要继续降低水、电、气等收费标准和物流交通运输成本。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给予全部免除。财政要减免各种市政和地域性收费,确需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引导商业物业业主减免餐饮企业3个月租金及物管费,对采取减免措施的商业物业方提供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企业,减免租金及物管费。

5.指导外卖平台降低餐饮企业佣金比率。国家发改委要制定餐饮平台佣金上限,如外卖不超过12%,团购2%,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强力监管,规范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餐饮企业权益,打击平台垄断。

规范执行“回收食品”规定,减少食物浪费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一直狠抓食品安全工作,但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监管执法部门往往会参考延用机构改革前的旧部门规章。不过,相关法规条例没有明确界定以下情况:食品本身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且在保质期之内,但因为食品的规格(切分大小、形状)和外观、部位、品种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退回至生产企业的食品是否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如果不可以且同样视为“回收食品”,则会造成食品浪费。

严琦委员表示,我国是人口大国,耕地面积有限,粮食还需要进口,但食品浪费行为却让人触目惊心。2020年8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做出重要指示。这一重要指示对减少“回收食品”浪费行为同样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在遵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避免食品浪费作为“回收食品”工作重要考虑因素。

严琦委员建议:尽快修改或废除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中明确,“因为食品的规格(切分大小、形状)和外观、部位、品种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退回至生产企业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规范餐饮业冷链食品企业发展

2020年10月1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要求对来自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入企业或者入库前,应当对其外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

2020年11月8日,又发布《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其中指出:“二、工作分工:(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

2020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推进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输入风险“物防”措施。

2020年以来,各地餐饮企业严格遵照执行上述相关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强化防疫措施,认真执行各地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结合调研,严琦委员发现仍然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消毒企业资质难以确定。与餐饮企业合作的消毒单位主要有两大类:生产清洗剂和消毒剂的企业,以及实施虫害消杀服务的企业。这两类企业均自述具备实施消毒的能力,并提供消毒人员的资质证件,但是资质证件多为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组织提供。而餐饮企业难以甄别消毒企业提供的“相关资质”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以及具备消毒作业能力。

二是冷链食品检测报告难以互认。目前,大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只认可当地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而对其他地方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正规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多数不予认可。个别省份甚至在本省所辖内各地市之间的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也互相不认可。因各地监管部门对检测报告互不认可而造成重复检测,极大地延长流通环节所耗时间。一方面,造成了餐厅断货;另一方面,再加上部分冷链食品原材料有效期较短,造成食材因有效期到期而报废,造成食品浪费,餐饮企业承担了较大的损失。

为了支持冷链企业发展,严琦委员建议:

1.以省份或城市为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公布符合要求的消毒单位名录。健全冷链食品消毒作业的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明确实施消毒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的资质。

2.制定风险等级分级管理措施,对于核酸检测报告、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资料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免除进入中转监管仓,备案后即可直接运送到店。

3.实施跨地区互认消毒证明、检测证明、检测报告,减少流通环节所产生的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

在餐饮行业实行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政策

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对引导餐饮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餐饮企业由于进销项税率不同,加之开设新店产生的建筑、设备采购等进项税额,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导致企业支付的进项税无法全部抵扣。连锁餐饮企业经营规模越大、连锁门店越多,增值税缴纳越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就越多,形成的负担也就越重,且随着时间推移越积越多。这种情况会占用企业大量经营资金,显著增加经营成本。餐饮企业在购入环节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已承担对应的税务负担和成本,留抵税额在这个意义上属于企业的一种“资产”。企业只要在持续经营,留抵税额就会形成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19年3月,国家出台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目前该政策在大多数省市已经落实,缓解了增值税留抵税额快速增长的趋势,但对于2019年3月前的存量留抵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严琦委员表示,2020年初以来,餐饮行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损失严重,2020年全国餐饮收入39527亿元,同比下降16.6%;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8232亿元,同比下降14%,餐饮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房租、人工、原材料、防疫成本等高度挤压。如能释放增值税存量留抵占用资金这部分压力,对于在困境下餐饮行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严琦委员建议:希望国家税务部门在餐饮行业实行存量留抵退税政策,将餐饮行业作为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的试点行业之一,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允许分期、分步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建议退还方式采取有条件退税的方式,如对超过一定年限仍未抵扣的增值税留抵部分进行退税,这样既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财政及税收的稳定性,并可以达到为受影响的餐饮企业退税减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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