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近日,青海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市州政府印发《关于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将全省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非煤地下矿山纳入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明确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单班入井超过30人和井深超过800米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县(市、区、行委)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其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依法确定市州、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11项工作职责,并提出每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要求,全面压实地方政府领导非煤地下矿山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