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卖谁负责”的新规则,有人讲,卖家既没有火眼金睛,也没有三头六臂,怎么能够承当得了职责,这一规则本质是逃避监管职责。
固然,以有心对无心,卖家即便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也未必就能防得了贼。但不管怎么说,商品质量出现疑问,卖家是有职责的。并且着重卖家的职责,也并不是说就只由卖家一方来承当。这儿指向的其实是“先行补偿和追偿”,若是的确上了厂家的当,卖家能够也一定会向厂家追诉的。
从此前的“药店卖奶粉”,再到如今的“谁卖谁负责”,能够看出,关于婴幼儿奶粉的监管再三晋级。着重卖家职责,不只能够,并且必要。但这也的确简单给人形成错觉,好像只需商场出了疑问,那就仅仅商场的事,而监管方面彻底没有一点职责,也不需要去承当职责。
作出这样的判别,不只源于逻辑,并且来自实际。实际中除了一些特大事故之外,基本上都有一个同质化程序:发现疑问,查验处分,可监管本身很少检讨更少自罚。由此致使,大概承当的职责不去承当,有些监管乃至还能够听任疑问发作。
无论是从商场逻辑仍是从行政逻辑上讲,监管都大概是保护商场秩序的最重要手法,也是最终一个手法。只着重“谁卖谁负责”,而不把要点放在“谁管谁负责”上,不利于商场的风清气正。这一意义上,不只需“谁卖谁负责”更要“谁管谁负责”,有必要着重监管职责。一旦出现疑问,倒查监管职责,层层传递压力,以此确保婴幼儿奶粉商场的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