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在外务工的范某雄,抱着回乡创业的愿望回到了家园汝城,在与同样是在外务工归来的表兄弟范某商议今后,二人决议租借村里的老礼堂用于出产干辣椒。为了使出产出来的干辣椒色泽鲜亮、简单保留,二人决议选用工业硫黄熏烤的办法进行干辣椒的出产。
案发后,当地公安民警在二人用于干辣椒出产的礼堂内依法扣押了黄色晶体状物品7.3公斤以及干辣椒制品2300公斤。经判定,扣押的黄色晶体状物品为合格的工业硫黄;扣押的干辣椒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需求。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范某雄、范某运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加工食物,其行动已构成出产有毒、有害食物罪。在出产有毒、有害食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雄、范某均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因为被告二人照实供述自个的罪恶,依法能够从轻处分。(食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