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日对外通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监狱服刑时间的建功、严重建功体现均属虚伪,以此裁决对其弛刑过错。韶关市中院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弛刑的裁决予以吊销。广东省高院一起以为,该案原收效判定确定张海有建功体现的现实也能够有误,当前已立案检查。
2002年头,年仅28岁的张海经过资本运作方法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吞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一审确定,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时间侵吞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86446786.85元。一审法院判定张海构成职务侵吞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履行有期徒刑15年。
张海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对张海案作出终审判定,保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吞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确定。一起确定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掠夺致人逝世的现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办破获该案,构成建功。故将原审判定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