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某餐饮公司开了一家欢乐餐厅。餐厅开业以来推出了一系列特色菜肴,受到了食客的欢迎。为了招徕顾客,餐厅还将自己的特色菜肴拍成图片,发布在了餐厅的菜单和网络上。2013年10月,这家餐饮公司突然发现某团购网站上有一家位于宜兴的饭店正在发起团购,而团购的菜肴图片与自己先前拍摄的一模一样。餐饮公司又派人到这家饭店实地查看,发现饭店确实在店堂的装饰墙等地方张贴了来源于自己公司的菜肴照片。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餐饮公司将饭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损失8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向饭店经营者解释了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类侵权情形,饭店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餐饮公司的著作权,同意作出相应赔偿。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饭店赔偿餐饮公司人民币1.5万元,同时主动在店内和网络上撤回侵权的图片,并承诺未经餐饮公司同意不再使用相关图片。
(沈展望 邵俐英)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他人经独自创作拍摄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归属于拍摄作品一类。任何人除却合理使用之外,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本案中,饭店使用的菜品照片是经作者独自创作的作品,餐饮公司依法享有这些菜品图片的著作权。饭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餐饮公司允许擅自使用上述照片,构成侵犯著作权。